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号)等规定,现就我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全市各缴存单位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实行线上申报,按先汇缴后调整原则进行。受理时间自2023年7月1日至9月30日。逾期未申报的缴存单位,视同本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无变动,之后不再受理本年度有关调整事宜。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均为12%,下限均为5%。单位与职工缴存比例相同,同一缴存单位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职工2022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资总额/12)。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参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工作未满一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为铜陵市统计局提供的2022年铜陵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5242元,最高月缴存额为6058元,单位和职工各为3029元(25242×12%)。
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为省政府公布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即市区为2060元,枞阳县1870元。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市区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为206元,单位和职工各为103元(2060×5%);枞阳县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为188元,单位和职工各为94元(1870×5%)。
1.缴存单位完成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进行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申报。登录“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相关表格,按要求认真填写审核后,打印清册并加盖单位公章(附电子档)。
2.缴存单位登录“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入“安徽政务服务网铜陵分厅”,选择“缴存基数调整”事项,点击“在线办理”,使用安徽政务服务网注册的法人用户名、密码进入本单位公积金账户进行公积金基数调整申报。具体操作流程见“铜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首页“常用下载”。
未能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注册,无法登录单位公积金账户的缴存单位,可以线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1)线上申报的缴存单位上传《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纸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档。
(2)线下申报的缴存单位提交《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纸质原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以及电子档。
(3)《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表》纸质原件(职工本人确认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保存备查。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执行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即:从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市机关事业单位计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有关津补贴和奖金,必须符合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等部门的规定;行业或单位自行规定的津补贴及奖金,需省级(含)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中央及省驻铜单位,执行铜陵市基数调整政策。
(二)缴存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应认真计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核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避免发生错算、漏算情况。
(三)缴存单位申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前,应将新核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归集业务窗口,联系电线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枞阳县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归集业务窗口,联系电线(枞阳县浮山路政务服务中心2楼)。
附件:附件1 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doc【50.5 KB】